公告日期:2017-05-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回复......6
一、反馈意见问题1......6
二、反馈意见问题2......43
三、反馈意见问题3......66
四、反馈意见问题4......131
五、反馈意见问题5......139
六、反馈意见问题6......150
七、反馈意见问题7......157
八、反馈意见问题8......179
九、反馈意见问题9......190
十、反馈意见问题10......214
十一、反馈意见问题11......257
十二、反馈意见问题12......267
十三、反馈意见问题13......284
十四、反馈意见问题14......304
十五、反馈意见问题15......307
十六、反馈意见问题16......311
3-3-1-4-2
十七、反馈意见问题51......313
十八、反馈意见问题56......318
第二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318
一、本期间内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318
二、关于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319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的变化情况......321
四、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324
五、本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329
六、本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及补充说明......331
七、本期间重大资产及收购兼并变化......338
八、本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346
九、本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48
十、关于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350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59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59
十三、结论性意见......360
附件1......362
附件2......385
附件3......387
附件4......389
3-3-1-4-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3-3-1-4-4
北京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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