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孚信息资讯
2017-05-24 1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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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5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证券字[2017]第Z032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证券字[2017]第Z032号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孚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证明、陈述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对本次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报告,本所律师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3



月18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2月



2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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