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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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4]23011990025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4]23011990025 号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延江股份董事会出具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实地观察、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对所取得的材料做出了必要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延江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延江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延江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延江股份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福州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2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619号文《关于核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7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5,25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7,163,915.10元后,本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448,086,084.90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4,054,78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031,3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5月23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19号验资报告。
2、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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