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晶瑞电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本次发行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
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对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事项作出了决议,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8,998,37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62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三)202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体
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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