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监管教我们的事(21):律师事务所的新三板冒险,责权利对等吗?
菁财资本
2017-12-27 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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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上一周我们聊到挂牌之后公与私的边界:挂牌公司的股利分派——「 (20):未走程序私派股利,为什么只能算是信披违规?」。今天再和大家聊聊容易被忽视的一类被监管对象:律师事务所

上周我们聊了华邦科技(833693)的信息披露违规案。这家公司想给股东分派股利,仅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未经过中登北分的“规定流程”,也没有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就“先分后披露”了。我们猜测,最终股转公司只能以信息披露之由进行处罚,可能是因为其并不是“登记结算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这两项法益的维护主体。看来,在各个监管者之间,责、权、利的区分也很明确,而市场对他们的事权和职责,却往往看不清楚边界。正如有时在监管者眼中看来,券商、律师、会计师都是中介机构,当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时,恨不得都各打几十大板,也来不及区分到底是谁的过错。

今天,我们要来讲的正是平时容易被忽视的一类被监管对象:律师事务所。11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对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司接受监管谈话,并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熟悉新三板的朋友会发现,这份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实际上给予的是两项自律监管措施,一是约谈,“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司接受监管谈话”;二是提交书面承诺,向监管层认识错误,保证知错就改,以后不再犯错。那么,为什么这家律师事务所会遭此双重处罚呢?在股转公司发布的决定中可以发现,其过错有二:一是对于申请挂牌公司隐瞒董事任职经历的情况,未能进行查询函证,也未到有关部门进行查证、确认;最后,公司在未披露那位董事任职经历的情况下,通过了挂牌审核。二是,事后对这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时,发现“存在大量卷宗材料丢失的情形”;从监管措施的严重程度看,“丢失的卷宗”很可能不限于前述这家挂牌公司的工作底稿。

那么,为什么挂牌公司要对这位董事的任职经历进行隐瞒呢?隐瞒他的任职经历,为什么会导致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均被处罚呢?原来,这家名为凯洋海鲜(831324)的公司聘用了一位名为赵宝刚的董事,这位赵宝刚先生曾在大连雁山渔业有限公司(下称:雁山渔业)担任财务负责人(1998年8月至2006年4月)。而雁山渔业又是凯洋食品(凯洋海鲜控股股东)的债务人,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被凯洋食品提起诉讼后以资产抵债。

简单来说,赵先生曾经任职于凯洋海鲜的母公司的债务人,并任财务负责人。在这家公司资不抵债倒闭后,还被凯洋海鲜的母公司诉上法庭,并且以公司的资产抵了债。对于这段职业经历,凯洋海鲜并未如实进行披露,而是将其披露为“大连开发区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如下图)


对此,本应当进行查实的券商、律师均未进行查实,特别是律师事务所,未对凯洋海鲜董监高职业经历向其在相关期间工作过的单位人事等部门进行查询函证,未到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这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未能勤勉尽责履职,构成违规

根据公开信息,我们或许可以作出四个猜测:

1、赵先生对于雁山渔业的资不抵债,可能负有责任,是一段不光彩的职业经历,是不愿意向公众披露的。

2、挂牌公司对此应当是知情的,不存在受赵先生蒙蔽的情况,因为雁业公司与凯洋食品之间有如此密切的交集与过往。

3、赵先生没有像信披材料中所说的那样,在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经理,至少是没有在那里交纳社保。对于这个情况,券商、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函证社保劳资部门获得真实情况,然而券商和律师均没有这样做。

4、股转公司认为,如果这位赵先生过去的任职经历不对外披露,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凯洋海鲜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判断。因而,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据此,股转公司面向公司、董事长、董秘、券商、律师事务所一口气开出了多张罚单,以传达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决心和信号。

其实,君嘉律师事务所并不是今年唯一一家被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也被一一点过名。这四家律所被“点名”的原因,既有事实认定方面的不够准确,也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够专业。下面让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大致的梳理。

德恒律所违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下称“德恒律所”)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德恒律所在为泽衡环保(835993)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没能核查出该公司曾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采取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的情况,而是仅查实了其收到《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众所周知,有没有被采取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将直接影响后续IPO申报。因此,隐瞒这一情形不进行披露,对于投资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康达律所违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下称康达律所)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在为世纪天鸿(833456)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未能核查出其关联方资金拆借信息、资产转让信息及关系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世纪天鸿已于9月26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我们猜测,之所以主动公开挂牌时存在的关联方资金拆借信息、资产转让信息及关系信息披露不实,是为了更好地通过IPO审核,而在新三板违规信息披露成了上市而可以忍受的代价。

海华永泰违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海华永泰)的违规,是在为伊贝股份(834702)申请挂牌提供法律意见书时发生的,申请挂牌文件未如实披露伊贝股份为苏通丝绸提供3000万元担保的情况。海华永泰在其申请挂牌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和在补充核查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均未能勤勉履行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并披露这一事实。违规担保将直接影响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甚至可能影响该公司的挂牌申请审核。因此,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披露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责任。

大成律所违规:与其他几家律所不同,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大成律所)不是在挂牌环节出版法律意见书时违规,而是在为盟云移软(831105)提供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时出现了违规。我们曾经介绍过这个案例(监管15:是借道子公司收购,还是并购基金投资呢?)。盟云移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微美光速收购炫酷游等3家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盟云移软在未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就已完成了工商变更,并实现了三家公司的财务并表。

对此,大成律所在明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情况下,仍出具了“重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资产重大重组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的法律意见,不但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构成了违规失职。

可以看到,这几家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吃”的并不冤。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就是为挂牌、发行、重组等环节提供法律意见书,确认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于重组行为的合法合规进行专业判断。如果做不到,中介机构的价值又何在呢?关于律师事务所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案例,就先梳理到这里。

下一周,我们将讨论另一类中介机构受到的自律监管。2017年7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股转系统的【2017】376号自律监管措施决定,要求其提交书面承诺。原因何在呢?我们下周再和大家细聊。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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