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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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1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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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瑞广、王隽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张家港



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



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



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的议



案》;



(11)《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2)《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2018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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