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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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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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3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 苏金陵体育器材股 份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 前任董事收 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于近日收到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

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

“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增加了 1.02%;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

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卖出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

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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