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太龙股份资讯
2017-04-20 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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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0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公司”或 “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



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为13.95元/股,投资者据此价格在2017年4月21



日(T 日,申购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



式进行申购,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



行新股申购。



(4)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17年4月25日(T+2日)



公告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同时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申购。



2、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在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7.36倍(截止T-3日,即2017年4月18日)。本次发行价格13.9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8,997.87万元。按



本次发行价格13.95元/股,发行新股1,578.7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



额为22,022.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025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997.87万元,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578.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7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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