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星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星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74元,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0,7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67,7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7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7,000,000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法人股东福州开发区鑫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秉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陈天宇、吴琼、赵兰娥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福建宣元华兴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福建华兴汇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华兴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381,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039%;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650,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46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8名,其中境内法人股东5名、
自然人股东3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序 持有限售股
股东全称 售股份数量 市流通数量 备注
号 份总数(股)
(股) (股)
福州开发区鑫鸿管理咨询
1 1,610,228 1,610,228 1,610,22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陈天宇 1,344,567 1,344,567 844,567 注1
福建宣元华兴投资合伙企
3 1,231,650 1,2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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