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星云股份资讯
2017-04-12 0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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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2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为15.74元/股。投资者在2017年4月13日(T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4月17日(T 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5)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3、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4月10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3.91倍,请



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5.7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6年市盈率为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的总股数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兴业证券”)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为1,700万股。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23,458.56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5.74元/股、发行新股1,7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6,758.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 3,299.44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3,458.56万元,不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星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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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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