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1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8018 传真:(86 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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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四、发行人的股东...... 12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六、发行人的业务...... 17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7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1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34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1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十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合法性.....44
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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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16]第2015169-01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星云电
子”)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
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5年11月26日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了闽理股意字[2015]第169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发
布了修正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同时本次发行
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号)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整体变
指
星云电子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星云有限指 福州开发区星云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原名为福州开发区
昆山分公司 指
星云电子自动化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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