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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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0 17: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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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1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黄海燕、陈书洁、杭州赢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达能源”、“标的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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