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南京聚隆资讯
2019-04-25 22:29:3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9-028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出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2019年4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2018年3月) 修订后(2019年4月)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
(二)要约方式;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并遵循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