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8
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情况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
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
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目前公司暂未涉及此类事项,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二)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
“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
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仍然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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