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4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4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
二十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 46
二十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46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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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公司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15年3月
31日调整为2015年9月30日,根据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本所就公司审计基准
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以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补充和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2-3-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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