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开立医疗资讯
2024-01-17 19: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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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8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
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
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

名投票表决等。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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