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7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缩短公司整体的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为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产品提供方,将因向客户提供产品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
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继续履行销售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或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或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
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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