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光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光莆股份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2月开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最高额度为4,280万美元,截至2018年8月20日未结算余额为2,930万美元,实际收益-93.39万元人民币。光莆股份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折合不超过3,500万美元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对公司及子公司截至2018年8月20日前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补充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于2018年8月对光莆股份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本次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持续的日常沟通和访谈。根据沟通和访谈情况,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以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自2017年12月起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此后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要求公司提供开展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于2018年8月16日和8月21日先后发送了《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关注问题及整改建议函》和《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之建议函》,督促光莆股份采取措施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意识和执行力度。在保荐机构的督促下,光莆股份已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对该项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进行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后,保荐机构于2018年8月27日至8月29日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实施的检查程序包括:对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了解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背景与目的;获取并查阅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决策与操作流程文件;获取并复核2017年12月以来外汇衍生品交易明细表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合同、票据、银行流水等单据文件等资料。通过上述现场检查程序,对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20日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1、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相关部门的培训,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在触及有关规定时能及时报备并履行有关审批、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在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进行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情形时,保荐机构需要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情形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
除此之外,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光莆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专项现场检查工作中,光莆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与光莆股份相关员工的访谈以及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五、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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