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由厦门市光莆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承继原厦门市光莆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612261252T”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95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AMEN GUANG PU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 C 区 13F-01,经营场所
1: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 C 区 13F-01,经营场所 2: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08 号,经营场所 3: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 1800-1812号;邮政编码:361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5,181,62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设中国一流的光电企业,为各方带来最佳经
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和出资比例如下:
所占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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