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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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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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7 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



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对《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



度、文件等资料的认真负责审核后,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资料



后,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对《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及核销坏账,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



的议案》。



六、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18年薪酬方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18年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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