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1 号)核准,久吾高科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100,0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64,14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8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6,100,000股股票于2017年3月23日起上市交易。
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总股本64,14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828,000
元,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2,624,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02,624,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为76,8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0%。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57名股东,
分别为:上海青骓蹑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骓蹑影”)、南京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工大资产公司”)、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思捷朗”)、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思投资”)、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奕创投”)、邢卫红、范益群、杨刚、杨建民、金万勤、张宏、黄培、王沛、WANGZHAOHUI、刘飞、陈先钧、王肖虎、漆虹、潘锁良、周邢、吴健、杨积衡、王志员、方遒、王怀林、景文珩、陈日志、汪效祖、梁小军、魏煦、晋欣蕾、魏晓菁、李卫星、顾学红、时权、时蓓、时蕾、时华、时衡、时量、王凤仪、郭圣超、胡金寿、吴耀忠、孙丽萍、时盛、陆骏、束元松、林金娣、吴达奎、张岳泉、杜德华、徐巧月、陆娟英、王维荣、朱静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其中包括非自然人股东6名、自然人股东51名。
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 44,864,000 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18年3月23日起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公司、维思捷朗、捷奕创投、维思投资及自然人股东邢卫红、范益群、杨刚、杨建民、金万勤、张宏、黄培、王沛、WANGZHAOHUI、刘飞、陈先钧、王肖虎、漆虹、潘锁良、周邢、吴健、杨积衡、王志员、方遒、王怀林、景文珩、陈日志、汪效祖、梁小军、魏煦、晋欣蕾、魏晓菁、李卫星、顾学红、时权、时蓓、时蕾、时华、时衡、时量、王凤仪、郭圣超、胡金寿、吴耀忠、孙丽萍、时盛、陆骏、束元松、林金娣、吴达奎、张岳泉、杜德华、徐巧月、陆娟英、王维荣、朱静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刘飞、潘锁良、方遒、魏煦、晋欣蕾、王肖虎、杨积衡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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