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
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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