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8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
3、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0.4亿元公司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理财产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宽众(签字)
张云起(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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