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19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9 月 18 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
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涉及对定价原则的调整,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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