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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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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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6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9Floor



厦门展鸿路82号 XiamenInternational



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 FinanceCentre



邮编:361005 No.82ZhanhongRoad



361005,Xiam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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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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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dentons.cn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



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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