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对外投资;
(二)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提供担保;
(五)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六)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
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公司内部审批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
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按程序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后,再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制度落实公司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
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
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
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依《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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