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人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
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与公司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下列主体不视为公司关联人: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购买除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外的其他资产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类:
(一)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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