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针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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