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博士眼镜资讯
2018-04-19 18: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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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2461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7年度)



目 录 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 1-4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2461号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士眼镜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博士眼镜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博士眼镜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博士眼镜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第1页



大华核字[2018]002461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博士眼镜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博士眼镜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博士眼镜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博士眼镜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2页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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