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维业股份资讯
2024-04-03 19: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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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并对股东、董事、监事等公司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0%时;

(三)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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