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规范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和总裁的提议,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和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批决定公司在下列额度内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已授权总裁审批的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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