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30244-00007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光库科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简称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批程序
(1)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2)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对本次发行事项的批准
2023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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