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170167-00002号
致: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召开。德恒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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