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0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是保障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能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等相关生产要素,用于满足公司涂布机设备(含烘箱)的组装及设备中转仓储,符合公司当前的生产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的原则,租赁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过程符合有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等相关生产要素。
独立董事:闫志刚 吴宏武 马小明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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