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0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对于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关联方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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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刚 吴宏武 马小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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