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独立董事议事制度(2017年4月)(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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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17: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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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聘任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非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兼任独立董



事的上市公司不应超过五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所设的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在证券监管部门任职的人员;



(八)与公司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与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被提名人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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