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安靠智电资讯
2019-10-14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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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5


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19-075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创能鑫”)持有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股份 2,041,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09%。

(二)建创能鑫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04,6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0.5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5,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209,650股后公司股份总额为97,795,350股。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建创能鑫(天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创能鑫持有公司 2,041,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0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本次计划拟减持股份数量 504,6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0%,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0.52%。若此减持期间(减持期间定义见第 5项)安靠智电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股份作同等处理。

(4)拟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

(5)减持计划及减持期间:建创能鑫计划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减持。具体减持期间如下: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即 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20 年 2月 4 日)进行,且在任意连
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19 年 11 月 5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 2%。(注: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数据为准。)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公司上市发行价格。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法人股东建创能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所持安靠智电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安靠智电股票数量的50%;但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目前营业执照所载营业期限届满(2018年7月13日),本公司将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减持完毕。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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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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