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3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
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
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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