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5月)
安靠智电资讯
2017-05-22 19: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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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3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的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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