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财务总
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
(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 :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 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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