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3、公司2017年12月30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7年12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2:45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36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5日下午15:00。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0,297,78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563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8人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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