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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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18: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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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20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37 层

邮编: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网址: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3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
会议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2、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23 年 7 月 5 日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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