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8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六月
目 录
释义 ......5
正文 ......11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25
六、 发起人和股东......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9
八、 发行人的业务......34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3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8
二十三、 结论意见......6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设立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发起人及其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