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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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7]第0225号
致: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黄伟民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及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
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B座105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张秀兵先生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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