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7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鉴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为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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