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9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4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在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公司小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郝云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达明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过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7.58元/股调整为7.48元/股。具体计算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7.58元/股-0.10元/股=7.48元/股。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3人,授予数量由76万股调整为68.2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监事会经审查后认为: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19日为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63名激励对象6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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