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9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7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和《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划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3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为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其中董事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在公司或下属公司任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以2018年6月19日为授予日,以7.4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68.2万股限制性股票。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19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