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晨化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晨化股份拟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于2018年4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晨化股份拟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拟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故本所律师就晨化股份上述调整及授予情况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晨化股份以下保证:晨化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晨化股份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晨化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晨化股份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晨化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议案。关联董事徐峰先生已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
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
(三)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6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