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2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9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
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
案》,本次会议相关会议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对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
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损益类项目之间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270,606.12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
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金额270,606.12元。
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 无影响
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
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
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调增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964,558.97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
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余额964,558.97元。
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
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
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该项变更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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