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晨化股份资讯
2017-04-21 2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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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2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 2017年 3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水平及未来发展潜力,方案制订注重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意通过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服务机构,在审计服务过程中,审计人员表现出了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能独立、客观、公允地履行审计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2017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计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如果银行要求保证方式为公司房地产抵押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如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股东于子洲、杨思学、史承华、董晓红、徐长胜先生、郝思珍女士同意为公司提供个人保证;提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于子洲先生负责对外签署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相关合同。该项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跃宝 汤建萍 郑云瑞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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